2017年肥东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资金安排: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种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以及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工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属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等相关费用,下同)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标达到约定目标的,在市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属于县内重点支持产业且进口单台设备达到30万美元的,再按进口设备购置价格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五)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技术改造奖励。对属于我县重点支持产业,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2.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品牌示范企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工业设计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质量奖。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我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素质。对于和全国知名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的,按照实际支付培训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和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签订精益对标等改进管理成本合同以及和专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对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0.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县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按照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六)两化融合奖励。

1.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3.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七)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以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申报纳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为主要审核依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享受节能奖励的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享受市级以上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县级奖励。

2.支持推广节能装备新产品、新技术。对当年新进入省、市节能装备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对由县政府推介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和开拓市场。

1.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对县内中小企业当年新引进高级工程师或硕士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给予4万元/人/年补助;当年新引进“211”工程或“985”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给予3万元/人/年补助;当年新引进省内一般院校工科专业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给予2万元/人/年补助。

2.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企业特装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达100m2、达15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引导产业集聚。

1.建立“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每年根据企业主要指标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装备制造业、农副产品及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中动态选取100家企业,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资金以及申报中央、省、市扶持资金时,优先从企业库中推荐,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我县重点产业的发展壮大。

2.鼓励产业间的相互配套,建立产业联盟。对“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中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产业中的企业,当年在本县其他企业采购配套产品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双创”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经市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30%房租补贴,同时给予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百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成长性小微企业”和市级“专新特精”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额度优先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三)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对属于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且经审核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要求的中小企业,以企业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应税面积为标准,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十四)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对年度考核优秀,并获得合肥市奖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励的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七)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1.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项以外的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住建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且获得合肥市“资质升级”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合肥市“创优夺杯”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黄山杯”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三、附则

(十九)本政策由县经信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除承接合肥市“1+3+5”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内容外,原则上,本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兑现以奖补(扶持)对象在我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二十一)本政策原则上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二)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