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肥东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我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5.企业当年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完成且在合肥科创中心备案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按10%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再给予补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资助2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单位和个人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按规定缴费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再给予企业和个人3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专利申请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新认定的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达1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项目,给予其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借转补”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20万元。

12.对当年参加全国职工、青少年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全国总决赛的团队、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当年认定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予以配套。

三、附则

14.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17.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