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肥东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下设“商贸流通业、金融业、循环经济”三个子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3.鼓励电商示范项目创建。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园区)、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建设电商(产业、孵化)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且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入住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双创示范”项目建设。电子商务企业、园区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团县委授牌后,一次性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5万元。

6.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获得合肥市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7.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相关政策由县商务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

(二)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8.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按执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2.对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推进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一体式发展

13.对新晋升为国家2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4.发展互联网+城乡配送。流通配送企业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平台整合上下游供需信息,并建立仓储配送中心,再通过配送中心进行统一配送,配送品种数达500个以上、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配送规模达200户以上和400户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建城市共同配送(集散)服务站达到10个以上或利用社区(村)便利店开设“网订店取”点达10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15.对在本县注册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按企业当年货物运输量、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拥有车辆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细则由企业所属地方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并负责兑现。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6.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及服务业限上企业奖励。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

18.对乡镇或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县城标准化菜场或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开业经营后,对县城标准化菜场按200元/m2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乡镇农贸市场按100元/m2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20.支持会展经济。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300个标准展位,给予会展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并运营正常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运营费用补助。

22.支持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获得中国诚信信用认证(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给予50%的认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促进外贸发展

23.加大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发生进出口总额300-1000万美元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对当年发生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4.对我县备案企业新发生外贸实绩的,按其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总额,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5.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给予3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6.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展会。对参加广交会的给予一季一个展位人民币0.5万元补贴;对参加华交会的给予一个展位人民币1万元补贴。

27.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8.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29.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30.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由县商务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

(六)促进外商投资

31.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投资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七)加强对外劳务合作

32.实施出国劳务人员免费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我县出国劳务人员免费开展出国前适应性培训。按培训合格后的实际派出人数,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促进金融服务体系完善

33.对在我县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对金融机构首次来我县新设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助。

35.对县域银行机构在开发园区、农村地区设立支行、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且配备ATM机、自动存取款机、POS机、多媒体自动查询机、网银体验机等自助服务机具,达到全天候、自动金融服务等高标准金融服务要求的,给予每个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推进企业融资体系发展

36.县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充实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37.开展“税融通”、“政保贷”、“转贷资金”业务,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38.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县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9.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40.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后,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后,根据其所挂板块成本给予不高于40万元奖励,其中未完成股改的奖励不高于6万元。(本条款与省市相关政策可重复申请,但总额度不超过企业挂牌总成本)。新三板、安徽省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41.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构筑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动机制。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使用、房产管理、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材料收集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四)支持和引导基金发展

42.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由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引导基金,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加强资本与招商的无缝对接,重点扶持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43.对在我县注册,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除市级奖励外,我县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肥东县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且高于县级引导基金出资规模2倍以上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肥东县,符合肥东县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政府各项补贴、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做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44.发挥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位和产业集群优势,对在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开展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支持,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制定出台我县扶持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兑现。

五、附则

45.本政策由县商务局、金融办、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等部门负责解释。

46.除承接合肥市“1+3+5”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内容外,原则上,本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兑现以奖补(扶持)对象在我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47.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8.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