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蚌埠市科技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经贸发展二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工作效能,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蚌政〔2017〕7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蚌埠市科技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蚌埠市科技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