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内没有提异议,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所以在商标异议期内的才能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