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六国特点给予指引,北京求解外国当事人知识产权诉讼难


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以下简称《参考》)。受限于各个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不同,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诉讼时如何证明其主体资格的问题一直是实务界较为繁琐和复杂的问题。《参考》选取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相当诉讼数量的美、法、德等六个国家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了介绍和展示,期望便利外国当事人在法院的诉讼。


有关分析指出,在诉讼活动中如涉及境外主体,程序和材料要求相对复杂,《参考》的发布大大解决了外商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遇到的困难,同时将鼓励外商对华投资的热情。不过,试图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全世界所有不同商事主体的办理指引“不太现实”,还需涉外法律服务从业者,特别是律师行业协会积极开展专项研究。


相较国内当事人具复杂性


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2023年立案工作情况暨《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2023年1—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4324件,较去年同期(26161件)下降约7%。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出跨地域、国际化的特点。2023年1—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案件4292件,占一审总收案的21.2%,共涉及全球六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五个国家的案件约占全部涉外案件的一半以上。从全国来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2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241件,占全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1.2%。


不过,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法官李辉介绍,相关案件中,“受限于各个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不同,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诉讼时如何证明其主体资格的问题一直是实务界较为繁琐和复杂的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涉外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公证认证的目的是法院验证域外当事人真实存在、经所在国或地区进行公文登记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境内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资格是立案审查的关键点之一,如涉及境外主体,则程序和材料要求相对复杂,在庭审活动中,也会涉及语言障碍、文书翻译等问题。


李洪江进一步介绍,涉外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身份证明文件需要遵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一般的,需要提供诉讼当事人存续证明、诉讼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履行所在国公证以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手续,“确实相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推动外国当事人诉讼便利化


发布会上,《参考》发布。“此次编写和发布《参考》是在充分考虑不少外国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实际需求的情况下,选取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相当诉讼数量的美、法、德等六个国家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了介绍和展示,目的是希望达到便利外国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的效果。”李辉表示。


在此之前,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海牙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11月7日,《公约》对中国生效实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约》生效前,外国当事人为证明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需经过所在国公证、认证,再到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二次认证,然后寄交国内翻译四个步骤后才能被法院所接受。《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在经过所在国公证和海牙认证后即可直接寄交国内进行翻译后提交至法院,主要是节省了使领馆认证这一道手续。而非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原则上仍需按原手续进行办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撰写《参考》时,也考虑了《公约》生效对办理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带来的变化。《参考》涉及六个国家,每个国家关于签字权证明文件部分有其不同特点。


例如,关于美国特拉华州签字权证明文件的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程序委员会主任、立案庭庭长仪军解读称,美国特拉华州公司证明签字权的一般方式,即通过特许税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共同证明签字权,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来证明签字权:一是变更或重述公司登记证明。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注册证明中对其高管、董事、股东进行授权。特拉华州公司如在注册证明中对相关人员的权限有所规定,且该公司注册证明经州务卿办公室备案的,可以单独证明签字权。二是加盖经备案的公司印章。即在授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加盖特拉华州公司印章的,虽然法院并不当然认可该印章的效力,但如果公证员在公证词中证明该印章系经过官方登记备案的,可以单独证明签字权和签字效力。


促进外商来华投资


推进外国当事人在法院诉讼便利化的同时,《参考》也将成为推进外资来华的一个助力。孙宇昊表示,《参考》中所列国家的民商事主体对于主体证明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可供涉外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参考借鉴。“《参考》的发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商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遇到的困难,通过结合不同国家国内法律制度给出了可行的参考。它不但能够鼓励外商对华投资的热情,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法治进步的一大实践,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外籍人士、外资企业来华投资,提升涉外民商事主体诉讼活动的便利性和好感度,体现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诉讼的关怀和投入。”孙宇昊表示。


李洪江也指出,《参考》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所在地区的商事主体在我国开展诉讼活动,如果国内律师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其要求准备相应文件应该可以得到该院的认可,同时方便了所在地区的商事主体维护其在华权益,相应地对于该地区所在商事主体来华投资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不过,李洪江同时指出,不可否认,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域有关诉讼主体身份的规定存在巨大不同,试图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全世界所有不同商事主体的办理指引“不太现实”,需要涉外法律服务从业者,特别是律师行业协会能够积极开展专项研究,尽快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联合出台类似文件和指引,以期达到类似其他六个国家的良好效果,“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的大背景下,该项工作时不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