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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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是系统观念在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的重要体现。法治是规则之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必定是形成完备可行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

  

2023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是系统观念在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的重要体现。法治是规则之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必定是形成完备可行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

  

从内涵和外延来看,规范体系的范围大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规范体系在包含法律体系之外,还包含了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行业规则等。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应是健全完善,对于规范体系更应如此。

  

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之所以强调要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而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强调部门间协同发力,强调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构建大保护格局。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规范来指引,既离不开强制性的“硬”法律,也离不开非强制性的“软”规则,从而共同形成一套多层次、多领域、多功能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这就意味着,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是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主动识别应变求变,需要把握好知识产权规范体系的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国内和国际的关系,用“统”的思维提升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整体效能,用“分”的思维发挥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所涉领域的指导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逻辑和核心要义之一。这就意味着,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必须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要服务保障国内高质量发展大局,也要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提供规范经验。

  

自立自强,健全完善自主性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纳入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现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颠覆性技术随时可能出现,要走求实扎实的创新路子,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立下功勋。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党中央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论述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指明了方向,总体而言,就是构建自主性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

  

知识产权规范体系自主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坚持以我为主。在充分吸收借鉴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同时应公正合理保护,把握好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促进知识的传播利用,让创新成果更好的造福人民。对此,需要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之间的关系,力求统一协调、一体推进。对于更微观领域的部门法规范,也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做到能动立规。对于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对于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数据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应在全国层面形成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通过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法立规,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在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的过程中,深刻理解精准思维的时代意蕴,做到谋划时统揽大局、操作中细致精当,以“绣花”功夫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因此,能动立规不在多而在精,不在虚而在实。

  

合作共赢,健全完善国际化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2022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会70周年大会暨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上的致辞中指出,要挖掘创新增长潜力,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充分参与、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制定规则,为科技发展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2021年10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将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了“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知识产权改革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的工作原则。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论述表明了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在提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话语权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规范体系的国际化聚焦两大内容。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视角来看,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中的效力位阶问题应当予以明确,这是有力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纠纷的制度基础。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中的转化问题。是直接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还是在宪法相关法中予以明确,或是在民法典、刑法中予以明确,或是在部门法、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等等做法都是突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国际化特征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二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内规范体系的国际影响。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意味着,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行业保护等环节都要围绕“为科技发展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的导向积极提炼规范经验,并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带一路”、金砖五国等知识产权合作平台在充分参与、凝聚共识的基础上主动输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为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