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渠道采购的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被工商部门告知材料商标侵权,建?

   工商提醒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使用合同规定的正品建筑材料,以假冒品牌代替正品,就意味着向分包方销售侵权建筑材料,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建筑承包方应自觉建立规范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杜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法规链接

    《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