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1+6”政策体系的通知(包政〔2016〕64号)

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城区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扩大投资和发展新兴产业 

3.鼓励开展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产业升级类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开工的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量子通信、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5%的投资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5.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产学研用结合。企业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取得研发成果(专利、新产品等),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推动企业质量建设。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10.鼓励两化融合建设。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推动智能制造及信息消费。对当年纳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2.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且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亿元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企业,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节能降耗 

15.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以及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大力推广光伏应用。若屋顶产权人提供屋顶资源,其装机规模超过1MW的,在享受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5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7.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当年列入市淘汰计划并通过市级验收的落后产能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对区内工业用户进行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9.鼓励发展工业总部经济。对新入驻我区的总部工业企业或仅在我区办公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工业企业,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20.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1.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部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在我区的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2.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工商税务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二等奖的企业,执行市级奖补政策;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25.本政策由区经促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7.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包河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全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3.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并与区科技局签署协议的机构,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达到100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达到50件(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满足的,仅按最高额度享受一次。

3)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区内企业开展专利诉讼维权,具有典型意义且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外地新迁入落户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参照执行。

5.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新迁入落户我区的上述机构参照执行。

6.支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运行补助。该条款与省、市同一条款仅按最高补助金额享受一次。

2)由众创空间推荐,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或者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的入驻项目,经审核,给予获奖项目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获得投融资项目的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于高校学生(含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到我区众创空间创业,经众创空间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

7.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奖励创新团队15万元。

8.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对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贷款额度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促成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的,按照成交额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我区转化落地的,按照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的金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区转化落地的,按照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的金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符合当年区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发展产业要求的科技成果在我区创业,经区政府认定后,按照其实际资金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引进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等机构,以及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我区企业引进转化国际领先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等给予支持。

10.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企业投保以下险种科技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

12.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15.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6.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7.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发展。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立项并得到合肥市天使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政策精神予以配套。

三、附则

19.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中第10-17条为承接兑现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条款(不重复申请),按照合肥市政策规定执行。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包河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现代服务业

3.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实现年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年内纳入国家重点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内纳入省重点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内由省重点转为国家重点服务业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引进年网络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服务外包呼叫中心建设。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培育引进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8.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当年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在设备投入、设备租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在我区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我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鼓励创新发展。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集聚区(楼宇)提升发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含特色园区、基地),凡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对新建成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商业楼宇,入驻企业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500/年以上的,给予招商主体每平方米5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鼓励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积极发展检验检测、软件开发设计、电子信息、互联网等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知识产权代理、科技信息、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鼓励引进优质大健康产业项目。新引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护理、生物医药、健康体检、医疗器械等细分行业全国排名前五的企业入驻,在我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单个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新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3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给予每个床位1500元补助;床位在300张及以上的,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单个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服务业项目发展。对申报获得国家、省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数额,区财政给予5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对当年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省内5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且注册、纳税、统计关系都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落户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加快央企合作发展。对新引进落地开工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央企合作产业类项目,经市级认定后,在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当年,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外贸促进

18.稳存量扩增量,支持重点企业挖潜增效。对当年平稳向好的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0.5‰给予奖补。对我区进出口企业2016年的进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美元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

19.全方位扩大开放。支持外贸公司与生产型企业加强联系,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对当年新引进的重点进出口企业,结合其进出口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20.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20%予以核实,由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将相应补贴资金返还至投保的企业。

21.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进口。对我区进出口企业,获得省级进口机电设备补贴资金的,区财政按1:0.5给予配套奖励。

22.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给予企业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3.鼓励企业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当年发生认证、注册、专利申请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4.支持合肥港加快发展。给予合肥港码头经营单位每20英尺空箱装卸费50元补贴,给予在合肥港从事内河支线驳船经营的单位每20英尺重箱10元奖励。

(三)旅游发展

25.对当年首次被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6.对注册在我区,本年度首次被评定为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本年度经核查达到星级标准的农家乐,根据其星级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奖励金额分别为:三星级4万元,四星级6万元,五星级10万元。

28.对本年度经核查达到星级标准的酒店,根据其星级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奖励金额分别为:三星级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20万元。

29.鼓励开发民宿、水上飞机、空中观览旅游等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鼓励企业协会举办旅游节庆活动,举办节庆活动宣传费用投入3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1.对营业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商贸促进

32.积极发展社区早餐店、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店。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的),每新增一个配送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家门店(经营地址在包河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类限上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年度新增的大众化餐饮连锁店(经营地址在包河区),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办家政连锁店(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的)3家以上,符合商务部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相关要求,每增加一家门店(经营地址在包河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3.新建、改建长度3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珠宝展示街等),建设、改造投入(不含土地款)1亿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给予投资主体(招商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年度凡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以服务业为主题的特色街区,或以文化产业为特征的特色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新评为白金五钻酒店酒家等商贸商务领域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五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新开设中华老字号连锁店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新开设安徽老字号连锁店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大力支持各类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对成功承办国家相关部门或全国行业协会认可的全国行业综合性博览会、赛会等相关会展活动,其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给予承办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承办省级相关部门或省行业协会认可的区域综合性会展活动,其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的,给予承办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助。

36.支持菜市场升级改造。对新建或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按20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7.支持社区直销菜店建设。对2016年新建或改造的社区直销菜店达5家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现代农业

38.高新农业项目。项目当年新增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5万元以上的高新农业项目,给予项目新增投资总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9.国家级基地(中心)。获得国家级试验、示范基地(中心)的入园企业(项目),且当年项目新增建设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0.农业观光休闲园区。对新增引进成片种植的农业名、特、优、稀品种(花卉、经果等),单个品种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亩均投资在3万元以上的,且具有生态观光休闲旅游功能,有利于园区功能完善、聚集人气的企业(项目),给予每个品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1.对于新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并且基地在本辖区内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2.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建市级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点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3.土地流转后村(居)监管服务经费补助。从2015年起,单个村(居)组织农户流转出土地面积超过1000亩、流转率超过90%,且能够规范流转手续,落实备案建档、风险防范、租金增长等制度,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中的各类纠纷,补助每个村(居)每年3万元的监管服务经费。

44.对新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选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选为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5.新建生态林连片面积10亩以上(杨树除外),连续五年给予租地补助(其中区级财政补助500/亩,街镇配套补助200/亩),并给予500/亩的一次性补助;新建连片300亩以上的,另给予100/亩的一次性补助。

46.新建经果林(葡萄除外),集中连片100-400亩的,给予500/亩的一次性补助;集中连片400亩以上(含400亩)的,执行市政策,如享受不到市级奖补政策的,由区财政兑现。

三、附则

47.本政策由区商务和旅游局、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农林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48.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9.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包河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全区文化产业,根据《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体育企业及旅游组织,且申报的项目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扶持政策

    3.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文化特色街区(园区),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对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内容,按改造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体育健身中心、文化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对当年新开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广播影视、数字出版发行、创意设计服务、创意休闲娱乐等创意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获得省政府、市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引导资金的项目,区财政给予30%配套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新引进或新设立并入驻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核心区或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影视传媒、设计服务、动漫游戏、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培训),租期三年以上,租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500/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30/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租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300/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

10.影视制作企业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在包河区结算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 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均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30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在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内设立各类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承担广电基地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推广,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15.支持各类文化创意类孵化器建设,对经审核认定的文化创意类孵化器,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

    1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0.本政策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包河区促进金融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加快推进我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兑现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3.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企业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期给予企业50万元、7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企业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0万元;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同时,对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当年挂牌后首次融资并用于包河区内项目的,给予企业融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安排科技贷、创易贷、农宜贷补贴资金对企业融资成本进行补贴,对当年科技贷、创易贷、农宜贷融资额分别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其中保费费率1%补贴给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20%补贴给商业银行(要求执行的保费标准为1%,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0%)。补贴资金按年兑付,在次年的三个月内到位。政策出台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6.设立过桥续贷资金5000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继续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扩大政保贷业务金额。

7.积极开展税融通业务。对政策性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区财政给予辖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费率0.5%的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时,对银行开展纯信用税融通贷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10%,财政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各家银行合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加快包河区金融业的发展

8.对在辖区范围内投资落户,新设立总部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金融机构,区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9.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第一年内按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三年减半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落户包河区基金小镇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第一年内按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三年减半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对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支持按照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30亿元的,符合包河区约定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包河区约定条件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的,符合包河区约定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包河区约定条件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国际金融研究院所落户包河区并建成投入使用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落户滨湖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地方金融机构,并将全国总部搬迁至包河区注册纳税的,给予金融机构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包河区投资引导基金

13.设立包河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管理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目的是用活财政资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投向包河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河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管委会,指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三、附则

14.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包河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

为更好地融入、对接融入长三角及国家级滨湖新区的设立发展,更好聚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高层次人才机制,促进包河区支柱产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包括:金融商务、文体旅游、会展及要素交易、健康服务、生活居住、数字信息、创意设计及广播影视、智能制造及新能源汽车、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3.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3)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安徽省、合肥市“百人计划”,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战略性领军人才,“115”、“228”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4)国内“985”以上高等院校及国内外影响力相当的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内外500强企业及其区域性研发总部等担任高级技术研究和高级管理人员两年以上的国际化人才。

5)包河区设立“118”创新团队奖励机制,围绕区“8+X”产业布局,实施“118”工程。即每个产业争创或吸引1个全省领军人才;每个产业打造10个创新创业团队;每个产业吸纳培养80个高层次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包河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辖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原则上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人才可不受6个月限制。

人才机构是指在包河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包河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4.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包河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依据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相关资助协议,分类、分阶段采取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天使投资、“借转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的扶持,首期不超过5个。

鼓励新入区企业依托包河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包河区每年从近3年新成立企业中评选出不超过5个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包河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经济上做出贡献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

115”、“228”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每年区里在市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个团队5万元;包河区新设立的 “118”工程,属于全省领军人才的每年补助5万元,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补助10万元,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118”工程的创新团队如果同时被评为“115”、“228”团队的,其扶持政策与省、市重复的可分别享受。

5.鼓励专家创办实体。

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包河区创办企业,且本人为企业的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安徽省“百人计划”的专家在包河区创办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00平方米以内的采取一年免除、两年减半政策,300平方米到1000平方米之间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给予适当的补贴。创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半的房租补贴。

6.吸引海外人才创业。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来包河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10万元到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一半的房租补贴。

7.鼓励创新创业项目入驻。

创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经市就业办认定给予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下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对创办就业实体,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经营带头人,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一至两年贷款支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含)奖项的人才带获奖项目来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意识突出、创业效应良好的优秀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对驻包河的两所高校(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科研成果需要转化落地的,包河区将优先给予支持。

(二)鼓励人才引进

8.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研发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博士学历的科技研发人才累计3人以上的,给予5000/人的科技人才补贴。

9.鼓励企业或人才机构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入区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且创新作用发挥良好,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由包河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支持项目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三)鼓励人才培养

10.支持企业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研修选题应紧密结合包河区经济发展,兼顾企业和行业需求,以包河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须邀请行业内高水平专家授课,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研修。经包河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5万元的培训补贴。

11.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对参加包河区组织的学术研修培训或经包河区推荐参加的省级以上高级研修培训的高层次人才;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资助。

(四)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引进

12.鼓励各类人才机构入驻。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给予20万元奖励。

2)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我区,给予20万元奖励;2013年度-2017年度安徽省人社厅评定的AAA级信用机构总部新入驻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不少于1000 人次,且当年服务区内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入驻,给予5万元奖励。

4)知名品牌或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包河区人力资源市场、百帮创业园的,享受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3.新入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的,且所在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企业用工(任二项)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的补贴。

14.区重点企业新引进的、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合同,并在包河区购买住房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高层次人才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15.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迁移手续,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本人及配偶可以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包河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优质学校就读。

三、附则

16.本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