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促进自主创新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区创新发展,调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 适用范围

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政策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 扶持政策

1.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和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

4.对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贷款额度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条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市(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6.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区)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区)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7.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区)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8.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由市(区)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9.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区)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10.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区)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1.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

13.对发明专利当年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经区科技局备案,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大(100件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需电子申请),全部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3万元。

15.对新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区科技局备案并通过审核,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15万元运行补助。

16.对经企业自主立项的研发项目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瑶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18.鼓励各类科技人才来我区创业,按照《瑶海区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瑶办发〔201625号)规定给予政策待遇。

. 附则

19.16条由发改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中第5-11条为承接兑现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条款(不重复申请),按照合肥市政策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区按1:1承担。第16条中“研发投入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扣除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后确定。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各级执行主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本政策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瑶海区发改局      瑶海区科技局

 

20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