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蚌政办〔2016〕40号

    为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借转补

1.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承担省重大科研专项的,给予100300万元支持。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支持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一次性支持20万元。对列入省市共建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

3.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合格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支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合格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4.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在蚌创新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累计给予科技团队不高于1000万元支持。对列入市级在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给予团队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未列入省级团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根据业绩,择优再给予5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择优支持团队数量为列入市级团队总数的一半。

5.对获得我省硅基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及新型显示、机器人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政策要求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配套支持。

二、事后奖补

6.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7.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8.对财务管理规范、研发投入首次超过营业总收入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重点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9.对首次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科技工作者,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奖励(以上各奖项仅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11.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2.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13.对项目或产品被新认定为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每个给予企业4万元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产品取得上述不同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蚌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完成登记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5.企业租用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16.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办学校加大科技成果转移力度,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对于以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对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在企业任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千人计划”人才,市、县(区)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万人计划”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准的省级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并根据工作业绩成效,给予一定奖励。

19.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最高8000元和5000元补助(含省补助部分),以及前5年的年费补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补助3万元(含省补助部分,每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

20.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分别给予20%补助,国内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

21.制定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制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费50%的补助(不超过担保额1%),每户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评估费补助。

22.按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意见,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新增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对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4.加强全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众创空间所在地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25.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26.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7.对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的众创空间给予补助,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房租补贴资金由众创空间所在地县(区)级财政承担。

28.众创空间经备案开展创新创业公益活动的,按照其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年度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29.对经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分别按照100/人、1000/人、1300/人标准给予补贴。

30.支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以公益服务为主,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对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规定的入驻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科技创新券有效期2年,按照上述事项实际支付费用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众创空间所在地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33.高新技术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和县(区)按财政收入给予等额奖励,该条政策执行到2017年底。

3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5.鼓励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三、附则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7.本政策支持事项市级所需经费,从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第4条省级团队、第5条支持事项从市产业引导基金安排,第4条市级团队、第18条支持事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安排,第29条支持事项从市人社局相关经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用途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监督。

38.本政策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

39.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