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打造“四个特色之城”,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到期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平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 对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和研发团队。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高校院所在宣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给予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每年补助50万元运行经费,有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帐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

 
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等额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对在宣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省和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10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万元。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创新创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


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以外,均由受益财政承担。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