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战略、本市软课题研究和创业项目。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2017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3500万元,主要用于“创新型省份建设市先行补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助”和“科技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

    1.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在铜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节能环保、通用航空、绿色食品等领域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科技重大专项20项左右,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的(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每年按照新增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其中上年度研发总投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研发总投入1亿元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经统计部门核准有研发投入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支持企业购置和租用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l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授权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其中0.3万元用于一次性缴纳专利年费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3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取得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按每件1000元补助。

    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安徽省合格单位证书、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资助。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利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资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报专利侵权案件并获得立案的,每个案件奖励2000元。

    7.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对运行一年以上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8.支持双创孵化平台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30万元。

    9.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建设。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被评估为A类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

    10.加强科技奖励工作。配套奖励国家及省科技奖、专利奖,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3万元奖励。

    11.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吸纳外地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5%、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登记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

    1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高新区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交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上缴企业,20%用作孵化器的孵化资金。

    14.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和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人才扶持

    15.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6.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引进符合《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200947)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来铜定居并在铜购房的,经专家评审,属于科技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属于高新技术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专业骨干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7.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18.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0.对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凡在本市购房者,市财政按每套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助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21.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

    22.开展“铜陵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比活动,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6000元;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每团队每年8万元资助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3.对刚性引进符合(铜办〔201616号)规定的ABCD类专业型、紧缺型人才,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按43:3进度分3个年度支付。

    24.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5.对新获安徽省及省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6.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家企业)。

    27.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

    28.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9.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AAAAAAAAA级确认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和5万元。

    30.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31.对通过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战略

    32.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4.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五)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5.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题资助标准,分为123万元三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151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创业资金(铜陵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

    36.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市级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3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入孵企业不低于15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入孵企业不低于20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众创空间种子基金或创业园区孵化专项资金20%的比例予以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7.配套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新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委政研室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