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优先权制度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例如,对于某一发明,若申请人想要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则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而无需同时在这些国家提出申请。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以为申请人达到如下好处:

1、节约开支。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保护期的日期从申请日起算,而非从优先权日起算。因此,申请人可以利用优先权制度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例如,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那么,究竟哪些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获知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上述规定知悉,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都需要满足“同一申请人”、“相同主题”以及“第一次”这三个必要条件,其中:

“同一申请人”是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个。

“相同主题”是指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对于如何判断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笔者认为可借鉴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即,将在先申请作为对比文件,用它来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判断的结果为在后申请的某项或者某几项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则可以判定在后申请的这几项权利要求与该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在后申请的这几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第一次”指的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在母案的申请日之后从母案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分案申请已经不符合“第一次申请”这一条件,事实上,分案申请已经享受了母案的优先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一次”并非是绝对的,举例说明,假设申请人T向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A(专利申请A为第一次申请),在专利申请A未公开以及未遗留任何权利问题的情况下,专利申请A由于某些原因被放弃、被撤回或者被驳回了,之后申请人T又向专利局提交了与专利申请A具有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B,并且专利申请A没有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则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专利申请B是在专利申请A之后才提出,专利申请B仍可被视为是第一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