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一批持续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05号)的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蚌埠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非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I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含)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Ⅱ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3.审查入库。市科技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入库。
三、培育措施
1.纳入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2.入库企业需在两年内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自动出库;
3.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培育企业进行高企认定管理培训,围绕知识产权、研发组织管理、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四、申报材料
1.《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一致);
5.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主表及期间费用表(复印件);
6.其他:如主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成果、荣誉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日期
请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同时发送电子版至bbgxk@163.com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科  周竹琴  0552-2043042
 
附件:
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
3.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