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休宁县新型工业化发展,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凡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和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四条  “借转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借转补”方式,通过一事一议进行考核奖补。

第五条 事后奖补类适用以下情形

()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对新引进并列入省转型升级导向计划实际投入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单个工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引进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三大主导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列入省转型升级导向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克、高端产品开发、技术装备升级、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减少等方面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补助。经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产业集群专业镇龙头企业投资补助。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成长性企业改扩建项目设备奖励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性工业企业,当年税收达20万以上且增幅10以上,企业改、扩建工业项目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以及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用新设备,对单台套设备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当年购置生产设备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绿色生产补助

1.“空间换地”奖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第二层按每平方米100元、第三层按每平方米120元给予奖励,第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按每平方米再增加20元予以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2. “集约用地”补助

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足额缴纳年度应缴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亩均税收贡献和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亩均年度税收贡献(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同)1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年度土地使用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奖励;2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投资建设期内(超过3年的,第4年按经营期奖励标准执行)年投资进度和强度达到协议规定(含新建项目、迁建项目和现有企业新建项目)的工业企业,按征收额100%给予奖励。

3.节能降耗奖励。对已经备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机器换人”奖励。

汽车零配件、高新电子、绿色食品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鼓励企业使用大型控制系统、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生产装配线等智能化制造装备,对新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全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给予生产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担保费和贷款贴息补助

担保费补助: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给予担保费50%贴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贴息补助:对企业列入省转型升级导向计划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励

1. 对年实际缴纳税收前10强的工业企业,授予“休宁县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2.对首次进入全省100强、全市50强、全县20强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3. 对首次年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4.对当年税收实现 10 %以上增长,且入库税收(税收返还部分除外)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5.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奖励2万,自入规第二年起年工业产值增速应达到或超过全县平均水平,连续奖励三年。每完成一户规上企业,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

6.对个体经营户成功转型并稳定经营的小微型企业,2年内,年纳税达5万元及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7.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和使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对本县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助。

8.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

9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享受一次。

()创业创新及基地建设奖励

1.当年认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微创业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专业镇所在地政府5万元奖励。

3.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5.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十一)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奖励

1、当年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荣获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和CRM(客户关系管理)等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当年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智慧企业,按合作协议约定总价(验收核定后总价)的20%对企业予以补助。

(十二)会展补助。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给予参会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

(十三)安全生产奖励

对规上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6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十四)企业协同发展奖励

鼓励高新电子、汽车零配件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县内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新购置的配套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鼓励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5、对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和0.2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PCT)的,给予每件2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10件、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六)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补助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十七) 鼓励企业“电商换市”

企业旗舰店或电商专卖店年网上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按电子商务销售额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企业培训经费补助

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委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组织项目编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科技推广、统计基础和其他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得多部门申报。办法中的各类奖励、补助资金涉及的税收,按照税收政策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此前本县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