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变更后是否还是处于费减状态呢?

申请专利缴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减缓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他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北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申请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他的四种费用。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需要注意,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