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二○二二年冬奥会和残奥会标志予以公告


      本报讯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4件残奥会标志予以公告。

      这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按照《条例》规定,对相关标志予以公告。公告指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2月13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17年12月15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正式对外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同时就会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发布两个公告。根据公告,会徽已经申请国内外商标注册和国内的特殊标志登记。北京冬奥组委还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就会徽申请特殊标志登记,使会徽在获得注册商标保护之前,先行作为特殊标志获得保护。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商标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2018年7月31日,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施行。新《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在我国境内申办、举办的奥林匹克赛事,并延伸适用于残奥会。按照《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是根据《条例》规定对上述标志予以公告的,为奥林匹克标志的确权及社会公众了解使用许可状况提供了有效手段。(记者 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