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之前如何标注商标持有人?

实际上,原《商标法》第48条就明确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新《商法法》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原第3项的规定,并将原规定中的“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调整为可以通报,还可以处以罚款。同时,对罚款处罚的标准做了细化。  

  具体来说,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在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基本有两种:一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也就是在使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而标称是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已取得商标注册证标记的行为。二是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即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的。

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禁用标志不但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使用了禁用标志的,将依法被宣告无效。

那么,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擅自违法使用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此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是予以制止,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限期改正,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例如销毁已经制作的商标标识等;三是进行通报,即采取发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违法情况予以公开,如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四是处以罚款:

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使用行为,工商部门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罚款数额:(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那么朋友们肯定会问了,难道未注册的商标难道就不能使用了吗?

不是的,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各种原因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国家是允许使用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此,红娜商标申请还是建议大家给产品通过正规渠道注册商标,这也就如同给自家孩子上户口一样,否则,你就寸步难行,比如很多大的网络商城进不去,或者产品被侵权了你没证据,被抢注了你哭都没地方,典型的案例就是最近著名面食品牌”蒋一碗“当初因舍不得2000元注册费,结果却用了10年的时间才追回商标,期间损失几百万元。

所以,一定要让自家的“孩子”有身份,就要先给他上户口,告诉别人这个“孩儿”只属于你!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商标实质审查期9个月。)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

1)本身缺乏显着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

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

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2、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证书

②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