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显著性,怎样防止被驳回?

自从打车软件的盛行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少企业会疑惑,诸如“来啦”、“到了”“我来啦”等词汇或短语,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注册成功率有多高。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往往以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为由,认为该商标注册成功率较低,甚至不能注册。那么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什么程度的显著性商标才可以获得核准注册,是每个需要注册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考虑的问题。

商标显著性,其核心在于识别性,即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商标并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标法》第11条便是对商标显著性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下所列商标均是由于文字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的。

诸如“三个土蛋”这个标志,其本身就不具有被作为商标认知的可能,故作为商标使用更是无法让相关公众区别其商品的来源。又比如,phonics works,翻译为声学工作,显然与41类的服务内容关联性太强,从而失去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实际上,判断显著性的关键取决于标志本身与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关联程度越高,显著性越弱;关联程度越低,则显著性越强。虽然法理上认为,在商标授权阶段,对标志显著性的强弱并不要求,只要求显著性的有无,只要标志达到最低限度的显著性便可申请注册。但实践中,从商标局长期以来的审查结果来看,最低限度的显著性是非常抽象非常主观的概念,这就极大依赖于知识产权代理人的专业的经验判断。所以,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交由专业的代理机构查询判断,尽可能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避免弱显著性或者完全无显著性的标志,从而减少标志因缺乏显著性而驳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