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位于专利系统的核心地带,是“专利系统的最后看门人”。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于发明所应具有的创造性规定如下: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此可知,对于发明来讲,其创造性判断需要注意三个点:

一是对比对象为“现有技术”;

二是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三是需要具有“显著的进步”。

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基准,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判断基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如下标准:

1.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

2.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上述三个步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判断显而易见的“三步法”。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此外,创造性的判断中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其他因素的存在,例如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值得注意的是,发明在商业上获得的成功,也是应当考虑的有益效果。(来源:华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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