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专利补助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轻民营企业创新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请求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授权当年起前6次年费、复审费进行减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减缴所述费用的85%。


两个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所述费用的70%。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当年度未提出过收费减缴请求的,不会自动享受相关费用减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请求对当年度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当年授权的为企业实现零突破的首件发明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首件发明专利2000元,发明专利的4-10年费每件600元。同一企业,每年每项获得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在当年度正式获得相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补贴5万元,在其它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补贴3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每件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