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书审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保持快速上涨势头,同时,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商标的申请途径也由单一的纸质申请,调整为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并行。这两种申请途径都要先进行商标形式审查,以确保商标注册后续流程的顺利进行。

书式审查是形式审查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文书格式进行审查,是当事人提交商标申请件的第一道审查环节。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章戳、签字是否完整,图样是否清晰等等,合格的进入下一流程,符合补正要求的下发补正通知书,不合格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式审查的作用就是在第一时间发现书审错误,做出相应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结论,以便当事人在收到书审结论后,及时做出修改,重新填报正确的申请书。

不予受理是当事人最不愿看到的结果,也是书审员最不愿发出的结论。为最大程度减少此类情况发生,下面笔者对几种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进行针对性的案例剖析。

   一、申请人英文地址填写不正确

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英文地址里常带有“ROC”字样,ROC全拼为:RepublicofChina,是中华民国的缩写,因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填写“ROC”显然是不合理的,填写的时候应注意。

案例:40810800,地址中含有“ROC”。


二、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书审员在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下称主体)时,发现主体中经营者一栏有修改痕迹,疑似假照。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称系统)中查询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主体中的经营者与系统中查询到的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这种情况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一:39909831,能明显看出主体中的经营者“翁荣昌”有涂改痕迹,字体与其他字体相比偏小。

经系统查询其经营者为“卢娟”:

案例二:39928977,能看出主体中经营者“李刚”两个字的字体和其他字体不一样,字体比较细、颜色稍浅。

经系统查询其经营者为“刘立强”,不是同一个人。

三、申请人中文名称未使用中文填写/申请人中文地址未使用中文填写

港澳台地区、外国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文名称和地址时,常常带有英文字母,不论是中文名称还是地址,含有四个及四个字母以上的要翻译成中文,四个字母以下的若有含义,也要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商标申请将不予受理。

案例一:41715816,申请人名称为“株式会社ICOR”,其中“ICOR”没有翻译成中文。

案例二:41541584,申请人地址为“香港香港岛柴湾道33号ISLANDGARDEN2座20楼C室”,其中“ISLANDGARDEN”没有翻译成中文。

四、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自2018年1月1日起,法人资格的申请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共18位,缺一不可。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41490386,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只有注册号和编号,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的必须是公章,不能是合同章、专用章、业务章,在填报的时候,应注意。

案例:40837570,申请人在委托书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

六、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其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名称不一致

案例:40128439,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为“东莞哲润太硅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中填写的委托人名称为“东莞市哲润太硅胶科技有限公司”,差了一个“市”。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会造成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七、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其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章戳不一致
案例:40131105,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为“贵州金御龙腾门窗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书中加盖的章戳为“贵州金御龙腾门窗有限公司”,少了“销售”两个字。此种情况,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八、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名称不一致

案例:40847864,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为“罗慕信息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申请人名称为“罗慕信息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名称与主体不一致,导致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是在书审环节中常见的几种不予受理情况,都是填报时较易出错的地方,希望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有些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不了解商标注册申请填写要求,填写时粗心大意,或是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去申请。不管何种原因,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都会给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造成较大的时间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易被其他商家捷足先登。

为有效提高填报质效,当事人可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申请指南,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留言区留言询问相关事宜,以熟悉填报事项,了解填写须知,规范申请书式,实现商标申请旗开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