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经开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局,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亳州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计划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推动我市科技计划管理从重过程监管到重产出效益和成果转化的转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我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项目已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立项实施,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

第四条 项目的审批采取立项备案制。市科技局分别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区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县区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意立项备案。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同意立项备案的项目须签订《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项目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和进度等内容进行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不对项目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估,县区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六条 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报告备案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后提交的结题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视同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提交结题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相近研究内容再次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优先支持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市级及以上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