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罪魁祸首是它们

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是指经过申请人答复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既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且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予以驳回,也可以是在经过实质审查且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才予以驳回。

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员认为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将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 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 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这些实质性缺陷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4)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6)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关于发明的定义。

(7)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来源:一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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