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8期)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酒类、调味品等2类食品16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指标。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其它指标问题

(一)安徽明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明龍绿豆酒(绿之味),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亳州市青梅煮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老名酒(18),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安徽皖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洞藏原浆酒(16),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问题

明光市吉卖隆购物中心经销的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葱姜料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滁州、亳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滁州、亳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酒类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3.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xls

4.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5.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酒精度

本次抽检有3批次酒类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白酒的一个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会影响白酒的品质,原因或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或是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二、苯甲酸及其钠盐

本次抽检有1批次调味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