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就《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于2019年8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扫描件及电子档发送至邮箱bbgxk@163.com。

联系人:闫战 电话:0552-2043042

附件: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8〕19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鼓励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特定技术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在区域形成适应科技企业发展的完整生态系统。

第二章 孵化器备案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孵化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15个。(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6个)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六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权限;

5.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6.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7.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程序包括申报、县区推荐、评审、公示、行文下达等。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跟踪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蚌埠市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内容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孵化服务绩效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并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估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考评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第四章第十七条进行支持奖励。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支持资金,将该单位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新备案及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蚌政〔2017〕70号文第19条相关内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

第二十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县区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早期培育,提高全社会建设孵化服务载体的积极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