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

(1981年7月23日)

我省各级政府对帮助军队解决基层伙食单位所必需的蔬菜用地,一般都比较重视,并做了很多工作。为了进一步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帮助军队基层伙食单位解决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对于减轻国家负担,改善部队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给予支持。

二、军队基层伙食单位所必需的菜地,是连队业余补助性的生产,用地数量不宜过多,但土地质量要好一些。凡是没有蔬菜地的连队,地方应抓紧给予解决。可根据当地的土地多少,每个连队安排菜地五亩左右。连队人数多的,可适当增加一点。

三、此项用地,由驻军团以上机关同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共同与生产队具体协商,落实用地数量和地块,并办理使用手续。部队调离时,要将用地如数退还生产队。

四、军队使用生产队的耕地,要按当地平均收益水平,每年付给生产队合理报酬。县、市政府要相应减免被用地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

五、军队要珍惜和节约耕地。凡营房前后有空闲地的,都要充分开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