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1982年6月15日昆政发〔1982〕109号)

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是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对此,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务院曾先后颁发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重要法规。由于十年动乱,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某些单位和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以至爆炸物品大量流散到社会上,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严重危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确保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凡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生产爆炸物品,必须报经批准,领取省公安厅核发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报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购买证、运输证;贮存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存放、专人看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领用、清退登记制度。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私人买卖、保存爆炸物品(含炸药、雷管、导火索、手榴弹等),凡流散在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不论数量多少,来源如何,都应在本布告发布一个月内,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和单位保卫部门。主动交出者,不予追究;逾期不交或私自转移、抛弃者,公安机关除依法传讯、勒令交出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对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行凶破坏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全市人民应严格执行本布告,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搞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和收缴工作。对检举和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好人好事,应予表扬、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布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