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1982年10月22日厦府〔1982〕106号)
根据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字第151号《 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现提出关于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调整的方案如下:附: 厦门市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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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等级│ 内 容 与 特 征 │ 租金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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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钢筋混凝土全框架 │ 0.35 │
│ │ ├──┼─────────────────────┼─────┤
│ │结│ 2 │砖混结构(部份钢筋混凝土) │0.29-0.31│
│ │ ├──┼─────────────────────┼─────┤
│房│ │ 3 │砖木(石料)结构 │0.25-0.27│
│ │ ├──┼─────────────────────┼─────┤
│ │构│ 4 │砖木、瓦屋面 │ 0.23 │
│ │ ├──┼─────────────────────┼─────┤
│ │ │ 5 │简易结构(平屋、砖坯房等) │ 0.19 │
│ ├─┼──┼─────────────────────┼─────┤
│ │ │ 1 │钢筋混凝土柱 │ 0.20 │
│ │内├──┼─────────────────────┼─────┤
│屋│ │ 2 │柱、清水砖墙混合 │ 0.18 │
│ │ ├──┼─────────────────────┼─────┤
│ │墙│ 3 │砖墙 │ 0.16 │
│ │ ├──┼─────────────────────┼─────┤
│ │ │ 4 │石墙 │ 0.13 │
│ │面├──┼─────────────────────┼─────┤
│ │ │ 5 │土坯、木板墙等 │ 0.11 │
│ ├─┼──┼─────────────────────┼─────┤
│租│ │ 1 │白石子、马赛克粉刷、拼木地板,图案天棚 │ 0.21 │
│ │地├──┼─────────────────────┼─────┤
│ │ │ 2 │釉标砖墙石、洗砂壳、水磨石花砖地面 │ 0.18 │
│ │面├──┼─────────────────────┼─────┤
│ │ │ 3 │水泥、白灰粉刷、水泥方砖地面 │ 0.16 │
│ │装├──┼─────────────────────┼─────┤
│ │ │ 4 │清水石墙、条砖、碎砖地面 │ 0.14 │
│ │修├──┼─────────────────────┼─────┤
│金│ │ 5 │灰泥粉刷、素土地面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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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柚木、钢门窗 │ 0.13 │
│ │ ├──┼─────────────────────┼─────┤
│ │门│ 2 │双层门窗 │ 0.12 │
│ │ ├──┼─────────────────────┼─────┤
│ │ │ 3 │单层标准门窗 │ 0.10 │
│ │ ├──┼─────────────────────┼─────┤
│基│窗│ 4 │简易门窗 │ 0.08 │
│ │ ├──┼─────────────────────┼─────┤
│ │ │ 5 │石框、拼板门窗扇 │ 0.07 │
│ ├─┼──┼─────────────────────┼─────┤
│ │ │ 1 │浴室(有浴盆)厕所、自来水、电灯 │ 0.09 │
│ │ ├──┼─────────────────────┼─────┤
│ │设│ 2 │水电厕所完整 │ 0.08 │
│ │ ├──┼─────────────────────┼─────┤
│数│ │ 3 │水电厕三者具备二项 │ 0.07 │
│ │ ├──┼─────────────────────┼─────┤
│ │备│ 4 │电灯 │ 0.06 │
│ │ ├──┼─────────────────────┼─────┤
│ │ │ 5 │自来水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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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等级│ 条 件 因 素 │增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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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 1 │30%以上面积阴暗面 │ -3至-5 │
│ ├──┼─────────────────────┼──────┤
│ 风 │ 2 │地面潮湿、空气不畅通 │-5至-10│
│ ├──┼─────────────────────┼──────┤
│ 采 │ 3 │主要面朝西 │ -5 │
│ ├──┼─────────────────────┼──────┤
│ 光 │ 4 │地下室或室内平均高度2公尺以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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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多层房屋从第六层起(如无电梯)每层 │ -5 │
│ ├──┼─────────────────────┼──────┤
│ 工 │ 2 │楼层高度超过3.0公尺,每超高50公分 │ +5 │
│ 厂 ├──┼─────────────────────┼──────┤
│ 、 │ 3 │平均每平方米活载≥200公斤 │ +20 │
│ 仓 ├──┼─────────────────────┼──────┤
│ 库 │ 4 │安装5千瓦以上马达、柴油机、刨床等 │ +50 │
│ 及 ├──┼─────────────────────┼──────┤
│ 特 │ 5 │酸、碱性物品生产车间和仓库 │ +60 │
│ 殊 ├──┼─────────────────────┼──────┤
│ 建 │ 6 │热处理车间和用易燃易爆为原料的单位 │ +60 │
│ 筑 ├──┼─────────────────────┼──────┤
│ 用 │ 7 │多层或高大建筑,防火耐震有专用设备的 │ +60 │
│ 房 │ │(指用耐火材料,有自动消火栓) │ │
│ ├──┼─────────────────────┼──────┤
│ │ 8 │有避潮,容量大,载重每平方米在一公吨半 │ +60 │
│ │ │以上(指地面、墙壁之一部设有避潮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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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1 │电影院、戏院、娱乐场 │ +10 │
│ ├──┼─────────────────────┼──────┤
│ 业 │ 2 │食杂、日杂、漂染、水产、一般仓库 │ +15 │
│ ├──┼─────────────────────┼──────┤
│ 用 │ 3 │饮食、旅馆、百货 │ +20至+50 │
│ ├──┼─────────────────────┼──────┤
│ 房 │ 4 │与外商合营设点,开设服务中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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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每平方米地租单价│ 级 别 │每平方米地租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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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二角 │ 5 │ 一角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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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角八分 │ 6 │ 一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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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一角六分 │ 7 │ 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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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一角四分 │8至16│ 五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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