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1983年4月30日川办发〔1983〕23号)
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四川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无论耕地与非耕地上培植的药材、木本油料、水果、茶、竹、木、木耳等山林产品和榨菜头、花果苗木等园艺作物,均应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近年来,由于部分县社自行决定免征项目,加之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专业户承包或自营的重要生产项目,收入较多,因而出现了粮食与农林特产之间,社、队(户)之间和同一品种之间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为了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适当平衡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在 农业税条例修改前,对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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