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

(1983年4月29日川府发〔1983〕57号文件)

四川省人政府:
遵照中央〔1983〕1号文件和省委指示精神,联系我省林业工作的实际,为了开创我省林业建设的新局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一起兴办林业和以营业为基础的方针,调动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现将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鼓励社员在自留山上造林。社员可以在自留山上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也可建小果园、小桑园、小茶园、小林园等,林权谁造谁有,并有继承权。国家和社队在技术、种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对造林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农业包产地内的集体林木,要加强保护和管理。可采取社员管护,社队集体与社员个人收益分成,或将林木折价给社员等办法进行管理。社员在包产地的田边地角新栽的树木,谁种谁有,并有继承权。
鼓励社员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社队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社员户、林业专业户、重点户或联户承包造林,允许他们按政策规定雇请临时性帮工栽植,地权归集体,林权谁造谁有,有继承权,实行收益分成,造者多得;还可以承包国有荒山荒地造林,地权属国家,林权谁造谁有,实收益国分成,造者多得。社员在国家规划基地林范围内造林,大部分木材产品由国家统购,并由林业部门和社员签订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基地林主办单位给予经济补助。
鼓励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承包国有荒山荒地造林,谁造谁有。以木材、竹子为原材料的企业,可同林业单位或社队联合造林,也可将就近的国营林场有偿转让给企业经营。这些单位的林权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实行以造定伐。社队集体经批准每采一立米木材,要造一亩林。继续执行林区社队自留木材百分之三十的政策;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采伐自有林木,应报所在县林业部门审批,采一栽三,保证成活。
实行以产定销。林区县、林区社队的自留木材、非规格材和这些木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地、市、州、县林业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先在县内,然后在地、市、州或省内调剂。如有多余,需要出省销售的,由省林产公司统筹安排。凡经林业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的,由买方公司交纳手续费,所得价款全部归林木所有者。
允许群众在采伐企业内进行小材小料加工。可由林业部门组织本企业职工和附近社员群众,在国营采伐企业施业区内拣拾遗弃材、病腐材、枯立木、风倒木,就地加工成成品、半成品,由林业专业公司负责衔接销售。或者同城市联合经营,将销售利润的大部分返还给生产者。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拟在木里、南坪、川西、黑水、道孚等林区先行试点。
继续扩大林工商综合经营的试点。林工商综合经营是建设现代化林业的方向。可以由林业生产单位利用非统配材、非规格材加工出售,也可与木材加工、销售单位实行纵向联合,还可以跨行业横向联合。凡经上级批准以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为依托的林工商综合经营组织,应当比照农工商的办法,八五年前免缴工商所得税,所行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森林资源,实行以林养林。
在没有开放木材自由市场的地方,社员的自用材,可由社队或林业专业公司设点代购代销,进行余缺调剂。

三、省属林业企业下放以后,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认真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每年造、更新保存面积应大于采伐面积。要搞好木材生产的统一规划布局,同一林区内的州属采伐企业与县办林场,应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实行联合经营,利润分成避免互争资源,以利于集中力量进行林区建设。
今后,三州新建采伐企业,采取省县、州县、县社联营等形式,吸收当地群众参加林业生产建设。年木材生产能力在三万立米以上的,以州为主,州县联营;年木材生产能力在三万立方米以下的,以县为主,县社联营,州派技术骨干指导生产,少数重点林区的采伐企业,可实行省县联营。
三州重点国营采伐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和不扩大森林采伐量的前提下,木材等林产品实行“三宽三严”:能水运的针叶材管严,阔叶材和不能水运的放宽;规格材管严,非规格材放宽;原木产品管严,林副产品和综合利用产品放宽。凡属管严的部分,产供销全部纳入国家计划,企业无自销权;凡属放宽放的部分,如阔叶材、非规格材、遗弃材、自然枯损木等,企业可加工为成品、半成品和综合利用产品,由省下达控制指标,州林管局和企业自行销售,按现行木材运输规定输出境手续。陆运采伐企业,只执行后“两宽两严”,阔叶材和不能水运的木材,均纳入国家计划生产和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企业生产的人造板(除胶合板),优先满足企业进行二次加工的需要,生产板式门、活动房、家具等供应市场,省掌握其中的百分之三十,进行余缺调剂。

四、关于利润分配问题。大中型企业实行以税代利;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结算;亏损企业限期扭亏增盈。
企业对基层生产单位和个人,也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可采用联产计酬、联产计奖、浮动工资等形式;亏损企业可实行厂长、车间主任承包制;还可采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办法,自负盈亏,只给国家纳税。
林业科研、设计、林场(所)、站圃等事业单位,要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由单位组织或经批准,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服务,所得收入,由单位合理分配。

五、认真管好用好社队育苗、造林补助经费,提高经济效益。将这些经费由无偿补助改为有偿扶持,可作为周转金先借后还,或签订合同,待有收入时,以产品偿还。由育要基金安排的育苗、造林补助经费仍由省各地、市、州定额拨款,基地林县与造林者签订合同,进行补助。
凡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州、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