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

(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1983年7月10日昆政发〔1983〕139号)

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文件中指出:“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中等教育结构,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即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业、农村社队办学并举的方针。
为搞好我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现对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中等文体水平,能掌握一定专业知识与生产技能的初级、中级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二、学制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均属高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一般二至三年,可以是全日制、半日制,也可以实行半工半读。
初级农业中学(班),学习期限为四年。在学习初中文化课的同时加授一定的农业(技术)课程。

三、课程设置
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课程设置分普通文化课、专业课及生产实习课三部份。
普通文化课开设政治、语文、数学、体育、其它文化课可以根据专业需要选开;专业基础课的科目及实习项目按专业要求开设。
课时安排要结合学制、专业要求、实习等统筹考虑。普通文化课学时不超过教学总时数的二分之一;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
初级农业中学(班)的文化课与农业(技术)课,大致按三比一安排。

四、招生对象和办法
高级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初级农业中学(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统一列入全市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志愿择优录取的办法。

五、毕业生出路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实行择优录用。国家根据需要招工(招干)时优先择优录用职业中学(班)毕业生。毕业生被全民单位录用后,除分配作矿山井下工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均应实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的待遇,学制在三年及其以上的,按所在单位所任工种工资标准一级工工资执行。学制不满三年的,按学徒第三年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者,按所在单位同工种(作)人员的定级水平,评定工资等级。中专和技工学校不包分配的职业班毕业生,被全民单位录用后,其学制和学习课程与统分毕业班一致的,见习期待遇和定级,可分别按统分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学制和学习课程与统分毕业班不一致的,按上述对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可参上述规定办理。
农业(技术)中学的毕业生,回队后要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社队组织工、农、林、牧、付、渔业生产,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用人,可从中择优录用。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学生毕业后,可由劳动服务部门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鼓励他们自谋职业。愿意继续升学者,也可报考专业对口的上一级学校。

六、办学经费
教育部门所属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学校,经费由教育部门拨款,除按普中核拨经费外,酌情增加必要的设备费。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职业学校(班),经费除教育部门按普中拨款外,专业开办费、专业课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实习以及专业课教师酬金等费用,由其他部门列支。厂矿企业办的学校改办职业学校,经费仍由厂矿企业在营业外项目列支。几个部门联合改办的,经费由合办单位协商解决。
经批准新办的职业学校经费,事业部门办的,在各部门事业费内开支;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几个部门联办的,经费由联办单位协商解决。
各县(区)举办的农业(技术)和职业学校(包括普中改办的),经费由当地教育经费开支,上级教育部门适当补助一部分开办费。社、队自行举办的农业中学(班),其经费由社、队解决,教育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中专、技校招收不包分配职业班的学生,其办学经费仍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开支,学生费用自理。鉴于职业学校是新兴事业,所需专业费又多,在职业教育经费未统一解决之前,由市劳动部门在待业青年安置费中给予一定补助,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学校(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录用职业学校(班)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费。
各级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半农半读。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并可抽出一部份用于师生集体福利和学生的学习费用、实习补助。具体按《昆明市中小学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七、师资与编制
各级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逐步建立一支稳定合格和一定数量的教师队伍。目前,凡业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班)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协助;由普通中学改办的,专业课教师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一部份兼职教师。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教职工编制数,可略高于普通中学重点学校,固定教职工各主办单位的编制,纳入各主管部门的劳动计划。

八、实习
各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都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以技术和操作训练为主的实习劳动。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学习基地;暂无条件的,可与有关单位挂钩。实习中要有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师傅或技术人员指导。
实习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检查,对学生要进行严格的考评后评定实习成绩。
实习中要注意安全生产,严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要给学生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学生实习期间可以享受必要的医药补助和劳动补助

九、学籍管理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学籍管理,参照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草案)试行职业班学生原则上不转学、不留级。学习成绩太差者,可保留学籍,继续试读半年。

十、领导体制
新建或改办的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隶属主办部门领导教育部门领导
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职业中学(班),以教育部门为主综合管理,业务部门派人参加共同领导。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召集会议,日常管理,普通文化课教学;业务部门要负责确定专业,提供专业课所需师资、教材设备及实习基地。双方还应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实习和毕业考核等项工作。
厂矿联办的职业中学(班)的领导工作,可参照市教育局有关厂矿联办中学章程,由办学的各方面协商解决。各方应积极主动,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工作。

十一、开办与审批
新办、改办、联办的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由办学单位提出,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专、技校举办职业班,由原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批准,报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个人开办职业中学(班),由本人提出,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报市中等教育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今后,若本规定与上级下发的有关规定精神不符,依上级规定执行。

昆明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