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的..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
〔1983〕153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1月2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53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工业品出厂、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目前已有分等定价办法的工业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不合理的,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其中重要产品,应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目前没有分等定价办法的工业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参照近几年的考核评比情况,共同研究,分期分批划分等级,制定作价办法,下达执行。

二、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要在价格上给予加价鼓励。以各该普通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加价幅度暂定为:获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在百分之十五以内;获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在百分之十以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批准的优质产品,在百分之五以内。获国家金、银质奖产品的具体加价金额,由生产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报省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批准的优质名牌产品的加价,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凡实行加价鼓励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应同时加价。加价期限,从被批准为优质产品并确定加价时起,至下次质量评比结束时止。再次评比仍保持原有称号的,可继续加价;产品质量下降失去优质名牌称号的,应即取消加价。在两次评比之间,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复验,产品实际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标准的,应及时取消加价。为了适应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和保持物美价廉的优势,生产企业对优质名牌产品也可以不加价,或者降低加价幅度,但应注意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

三、全国新产品、地方新产品和改进型新产品,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应按新产品定价。试制试销阶段,一般应以企业的试制成本为基础,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制定试销价格;有的新产品可规定较高的试销价格;有的新产品试制成本较高,按上述原则定价不利于推销时,也可规定较低的试销价格,需要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生产企业制定,报上一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新产品试制计划规定的少数重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批准。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最不多超过二年。试销期满后,应按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企业批量生产后的合理成本、试销价格被买方接受的程度、相关产品比价和实际质量情况,及时制定正式价格。
属于全国统一定价的新产品,试销期满后,原则上应执行全国统一定价;执行全国统一定价发生亏损的,由省物价局核定临时价格。

四、对陈旧淘汰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核定为陈旧淘汰产品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新产品进入老化衰落阶段时,亦应适当降低出厂、销售价格,以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创新。

五、质量不合格的机电产品(包括农机产品)、药品、农药等,一律不许出厂,已出厂销售的,生产单位要负责收回更换,用户已投入使用造成损失的,生产企业应赔偿经济损失。质量不合格的原材燃料和生活资料,能够使用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质论价进行处理。

六、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搞好产品检验,认真把好质量关。经营单位要严格验收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强迫经营单位收购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经营单位如发现生产单位的货样不符,以次充好,有权退货,或者按质降价处理,并索赔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在产品质量方面发生争议时,一律以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质量为准。
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低劣和质量检验不严所发生的索赔、罚款等经济损失,一律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

七、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是物价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省管产品中,质量差价突出不合理需要调整的,由省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抓紧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