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各地搞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财政
要大力支持各地搞活经济的通知

(桂政发〔1984〕127号1984年8月29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两次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发展生产、实现利润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坚持企业利润增长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和各级财政体制和包干基数今年不予改变的精神,现就财政工作如何支持搞活经济,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更好地抓好收入,对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今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市、县,实行超额分成办法,具体规定是:在“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不变和包干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完成今年收入任务的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成;凡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今年财政收入任务,按规定应上交自治区分成部分,减半上交。①(注:①这一项时效已过,不再执行。)

二、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几项规定:
1、企业暂不用的闲置的自有资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分红所得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留成资金进行管理。
2、亏损企业,实行减亏留用或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凡经营性亏损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提前完成扭亏任务或扭亏为盈的,原亏损包干指标照给,减亏或扭亏为盈的实行分成。
3、小型国营工商企业,可以采取“国家所有,招人承包集体经营, 自负盈亏,国家征税”的办法,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从今年六月起,由财政委托,区建设银行开办低息技术改造贷款。贷款对象是:支持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开发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有偿还能力的国营和骨干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利息,按实际支出贷款数,以月息不超过千分之二点七计收,贷款本息,企业可用新增企业折旧基金和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具体贷款办法由区财政厅、区建设银行制订。

四、大力支持补助县的经济发展。我区由区财政补助的县有四十七个。为了迅速改变这些县靠补助解决开支的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分期分批帮助这些县关键性建设项目的发展,以便建成后增加该县自力更生的能力,从而逐步减少这些县的补助。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拟重点支持若干穷县,择优签订合同,承担责任。被支持的县,一定要作出具体规划,落实具体措施,达到改变面貌的目的。

五、随着机构改革的完成,积极建立乡一级财政,以支持农业和乡镇权建设。乡财政的具体办法另定。

六、大力支持粮食企业搞活经营,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照顾。凡用议价粮或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酿酒,进行食品、饲料加工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均给予减免税收照顾。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现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26号)办理。②(注: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4〕126号)因与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已不再执行。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6〕59号)的第五条的第5款规定执行。即:“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丰富,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渠道上给予一定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以弥补差价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小食品可在税收中扣减差价款;议价粮允许酒厂、食品厂根据计划任务和市场调节任务直接到集市收购。属议价原料生产的其他产品,经过地、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可议价销售。小商品人按桂政发〔1986〕33号文件办理。”)

七、积极支持北海市(含防城港)的开发。为了支持北海市(含防城港)的开发工作,在财政体制、税收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八、进一步扩大科研和学校基金范围。凡有收入的科学研究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均可实行基金制度。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交纳工商税外,全部留给单位使用,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科研和教学事业,百分之四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关于奖金的发放,财政不再审批,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规定办理。勤工俭学收入,均留给学校使用。

九、各市、县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额完成自治区分配任务的,超过部分,留百分之三十归市、县安排用于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但项目要报自治区审批。③(注:③此条规定请按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一九八七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的通知(〔87〕财综字第10号)的第三条规定办理。具体规定如下:“从一九八七年起,”能交基金“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即:市、乃至 所征收地区级和市、县级企、事业单位的”能交基金“,在任务内的,中央分成70%,自治区分成20%,县分成10%、实际征收入库数超过所分配的任务数的部分,中央分成50%,自治区分成25%,市、县分成25%。”

十、关于财政问题的其他有关具体规定和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