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关于颁发中外合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中外合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4年8月29日闽政〔1984〕综600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原规定由经贸部统一颁发。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简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手续,经贸部决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代经贸部发批准证书,总投资在规定限额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经贸部发批准证书。根据这一精神,省政府决定我省权限内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代经贸部发批准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省权限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审批和代发批准证书。

二、各地、市、县及省主管厅局按照闽政〔1984〕3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持审批文件向省经贸委办理批准证书。

三、福州市审批权限内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家未公布进一步开放城市有关实施法规之前,暂由省经贸委发批准证书。实施法规公布之后,按规定执行。

四、厦门经济特区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厦门经济特区指定机关发批准证书。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申领批准证书时,应按中外合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全部文件(包括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一式五份。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资本、延长合营或提前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向省经贸委办理修改或撤销批准证书。

七、本通知自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前批准成立但尚未领取批准证书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仍报经贸部申请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