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边远地区科技干部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边远地区科技干部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23日吉政办发〔1984〕10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 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3〕316号)下发后,对于调动我省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边远地区科技队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这个文件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特对边远地区科技干部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中小学在校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人员,均可按照吉政发〔1983〕31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生活津贴。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被提拔到边远地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的和负责专业技术工作的副职的,仍可享受生活津贴。

三、在边远地区工作满二十年并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中小学在校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人员,其工资可以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