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边远地区科技干部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23日吉政办发〔1984〕10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 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3〕316号)下发后,对于调动我省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边远地区科技队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这个文件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特对边远地区科技干部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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