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预防狂犬病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预防狂犬病工作的通告

(1985年2月8日)

我市近几年来在预防控制狂犬病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对家犬管理不严,免疫注射率不高,狂犬伤人事故仍时有发生,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自一九八0年以来,全市累计被狂犬咬伤者达五千九百六十六人,发病死亡三十四人。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秩序、群众生活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同志的注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4〕80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984〕8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重视预防狂犬病的工作。
狂犬病的预防,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定,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卫生、农业、公安等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研究措施,并抓紧落实,消除狂犬病的潜在发病因素,有效地控制狂犬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
农业部门要做好犬用疫苗的供应,组织基层兽医站每年结合春季畜禽防疫对农村家犬普遍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并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每只家犬每次收费一元五角,其中基层兽医站收取注射费一元,疫苗、犬牌、免疫证等成本费五角,均由犬主交纳。公安部门要做好市区、县驻地养犬的审批工作。凡被批准养犬的户主,均须向当地公安部门交纳审批、登记手续费,每只犬一元。市区除公安部门批准可饲养警犬、军犬、试验用犬外,严禁饲养家犬。所有犬只均需按时进行免疫注射。凡犬主不愿免疫注射又不愿自己捕杀的犬,一概视为野犬,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并酌情收取捕杀费,每只一至五元。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用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病人救、治和人群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对市区、县驻地的家犬、警犬、军犬、试验用犬进行预防注射,对每只犬每次收取注射费五元。
对犬用疫苗、犬牌、犬免疫证等所需成本费,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待免疫结束后即行归还。市区所需防疫成本费和疫苗运输冷藏费由市财政垫支,各县和黄岛区所需防疫成本费由各县和黄岛区财政垫支。
各县和黄岛区要根据本地的狂犬病免疫计划,将所需疫苗、犬牌、犬免疫证的数量连同款项(按每只犬五角计算),于每年年底(今年限二月十五日)前,一并汇交市农业局,以便统一向省订货。款项过期不交影响犬只免疫,由县(区)政府负责。

三、各级兽医部门和卫生防疫人员要加强对犬只免疫注射的技术指导。
要抽调城镇、乡村防疫员组成专业队,分片包干,统一进行免疫注射,达到只只免疫,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要加强防护措施和疫苗管理,严防狂犬伤人事故,杜绝疫苗浪费现象。

四、要大力进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治狂犬病的卫生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预防狂犬病的重要性,掌握防治狂犬病的措施,自觉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抓紧进行研究,并望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农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