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消费基金支出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消费基金支出的通知

(1985年4月27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我市自五月份起对国家机关、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同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性的现金(包括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由开户银行进行控制,控制额度为一九八五年三月份的工资性现金发放数,只准下降,不准超过。

二、国务院对工资基金监督办法正在进行修订。工资基金正式指标下达后,如果单位的工资指标同三月份发放数有差异时,多退少补。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不得坐支或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作工资性的开支。对违反者,要严格查处。

四、各单位要及时填报今年三月份工资性现金发放额核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五月二日前报开户银行计划部门一份,由开户银行审查核对后,据以监督执行。另一份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备案。

五、各单位每月向开户银行领取工资性支出现金时,应填写工资性现金支付监督卡,随同取款支票送交银行会计柜面审核,月末交回开户银行作为工资基金管理台帐。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劳动、人事、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