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水产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水产业的通知

(1991年12月7日皖政〔1991〕81号)

近几年来,我省水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成为“七五”时期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产业之一。但是,今年的特大洪涝灾害使许多渔业基础设施被冲毁,亲鱼、鱼种和鱼蟹大量逃逸,不仅当年的渔业生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今后的渔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水产业,是开展生产自救,振兴我省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恢复发展水产业作为生产自救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灾区要组织群众,利用水域资源和目前不宜种粮的圩洼地,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以渔补粮”。要抓紧修复水毁工程,保护水产资源,重点保护亲鱼、鱼种、网箱、网围和连片精养鱼塘。要利用今冬明春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利时机,整修水产养殖设施,为水产业的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八五”期末,全省水产品总产量40万吨的奋斗目标不变。

二、稳定和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各地都要向群众明确宣布,已建立的各种形式的渔业生产责任制,只要有利于水面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都要继续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户房前屋后的零星水面要划给农户经营;农村池塘、河沟等小水面要全部承包到组到户;跨乡、村的水面,提倡乡村联合开发,也可实行租赁经营;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允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国家和集体开发为主,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划定一些水域,扶持沿湖(库)群众发展网箱和围拦网养鱼
。大水面的经营管理,在一个县范围内由县统一组织开发经营。跨地、县的水面,可由上级政府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实行统一管理,联合经营。国营水产企业要根据灾后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调整和完善承包责任制。

三、健全水产科技服务体系。要把依靠科技进步作为促进水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来抓。各重点水产业地区,应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与本地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要围绕服务,兴办实体,建立开发基地,开展技术承包,积累科技开发资金。兴办经营实体要按规定登记领照。注意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各级科研、推广部门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创办、领办、承包水产企业,开展有偿服务。要加强水产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逐步提高生产水平和效益。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发展水产科技示范户等途径,不断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

四、实行扶持政策。我省水产业基础薄弱,今年大灾之后,困难很多,必须予以必要的扶持。一是按规定减征淡水养殖收入的农林特产税,自繁自育的水产苗、良(原)种场,其鱼苗、鱼种收入免征特产税;二是水产养殖、供销、科技推广部门兴办的科技经济实体,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适当减免产品税、营业税;三是省里每年拿出2000吨定购粮食加工的副产品,用于亲鱼和苗种培育,各地也应作出适当安排;四是发展渔业生产所需电力、化肥、煤炭、用盐等物资,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纳入分配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五、开拓市场,搞活水产品流通。要不断探索搞活流通的路子。有条件的中心城市,重点产区水产品集散地、要积极兴办批发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开展期货交易。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就地倒卖、欺行霸市、哄抬鱼价的不法商贩。要积极开拓“贸工渔”的路子,完善水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拓宽国际市场,扩大名贵水产品的出口创汇。要注意发挥国营水产供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抓好保鲜加工,开展综合利用,实现水产品的增殖。各级水产部门按政府规定储备节日供应的水产品,所增加的费用和限价供应的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六、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要深入宣传贯彻渔业法规,实行以法治渔。严禁偷鱼、毒鱼、抢鱼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渔事纠纷,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中型渔业水域要严格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控制捕捞强度,禁捕幼鱼、幼蟹,禁止使用迷魂阵、密眼地网、电捕器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手段。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水域的环境管理,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要健全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水产主管部门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做好治安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水产业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把大力发展水产业作为抗灾救灾、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水产业区域的政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要建立渔业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消灭低产水面和荒水面、提倡精养高产、提高企业效益作为考核的指标。灾后恢复发展水产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对水产业恢复发展较快、经济效益好的县(市),各级财政应给予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