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4年2月2日皖政〔1994〕5号)

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既是宝贵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管好、用好每寸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不断强化土地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遏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土地市场迅速启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地方保护耕地不力,出现了越权多头批地现象;有些地方土地市场发育不良,地产流失严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一、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护耕地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积极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复垦荒废地。到“八五”期末,力争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现有农田的80%左右。已划定的保护区,要完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占用的,要先办理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由行署、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书,5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书,并按征地总费用的10%交纳占用基本农田补偿费,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复垦措施。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察,对划整为零、越权批地、少批多用或用地不报批等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改革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使各项建设用地逐步向市场配置的方向过渡。对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用地,要全部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高度垄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盲目成片出让;要积极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减少协议出让,以利公平竞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确认权属。同时,要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将土地自发交易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情况,制定合理的地价政策,尽快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确定当地城镇基准地价,既要保证级差地租收归政府所有,又要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的运作规律,健全地价评估制度,并代表政府发布市场指导地价,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我局已上报省人民政府,待审定后实施。

三、严格管理,有效地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各地要积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已编制完成的应尽快转入应用;没有或正在编制的要在1995年前完成。土地供应计划,须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实施。要保证用地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突破计划指标。确因国家建设需要追加用地计划指标的,须报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包括开发区用地计划)要纳入当年用地计划之内。各地设立的开发区和开发区内已建项目的用地,凡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要尽快完善报批手续。开发区的土地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具体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和用地服务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做好土地统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用地,土地管理部门一家管地。应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占用基本农田补偿费和土地增值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集中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地籍管理、土地开发复垦等业务工作。计划、建设、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贯彻落实好土地基本国策。各地要按照管地与用地分开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建设,保持土地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统管职能到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土地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