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
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60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全省性社会团体经过清理整顿和依法登记管理,普遍按照各自的宗旨开展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一些部门的领导同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还身兼数职,不仅影响了本职行政领导工作,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团体健康、独立地开展工作。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安徽飞镖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皖ICP备180216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