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专利奖补

1、  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2、  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3、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  对企业引进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5、  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6、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市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市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7、  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联络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8、  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州从事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9、  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10、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本市发明专利20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同一专利服务机构托管我市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