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合政〔199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00号)已于1997年10月1日和1998年1月4日先后发布施行。加强契税征管,对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224号令和省政府100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全面贯彻《契税条例》及《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该征的契税足额征收上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纳税管理程序。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具体程序为:土地与房屋的发证机关根据交易资料开出纳税通知书,由纳税人携带交易资料和纳税通知书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由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发证机关见到完税凭证后,方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证书“缴纳契税”一栏中填清交纳契税有关情况,并加盖“合肥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

三、从严控制减免,保证契税收入的足额入库。在契税征收过程中,除条例规定的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减免口子,对不依法进行减免的,将依据《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我市契税的征收力度,对不按章缴纳契税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查实征收并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契税的征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由于契税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全面征收契税困难多、任务艰巨。各级财政部门要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做好征管工作,特别是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把我市契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六、各部门应注意研究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为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契税管理办法作好准备。

合肥市人民政府
199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