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审计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
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审计厅、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范围是: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各级政府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剔除附营业务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损失后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开办费等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新增财务挂帐范围。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新增财务挂帐的分类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分为以下五类: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指粮食企业挪用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财政欠拨补贴挂帐。指粮食企业因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指粮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分类
粮食企业的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当地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方法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的基本方法是,从审计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贷款和调查财政部门未补的粮油补贴款入手,以清理范围内的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底的粮食企业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相应项目为基础,根据新增挂帐的具体成因,要坚决剔除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通过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等办法扩大的亏损、随意预提的费用、集中摊销的待摊费用后,按上述新增财务挂帐的类型分解归类。
具体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企业的隶属关系按照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关于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联合清理省级;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地(市)、县级。

五、清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需注意的问题
(一)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在清理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不能“走过场”,更不能弄虚作假。
(二)防止清理范围扩大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范围进行清理,不得擅自扩大清理范围。
(三)防止粮食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帐和不合理列支,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集中摊销待摊费用、随意预提费用等办法故意扩大亏损挂帐。
(四)防止老挂帐转入新挂帐。
(五)防止经营亏损挤入财政欠拨补贴挂帐。
(六)防止人为地计算扩大财政补贴挂帐。
(七)防止粮食企业以机构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转嫁消化新增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责任。

六、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办法
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基本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分清范围、分级负责,属于那一级财政欠补的挂帐,由那一级财政负责消化,其余的挂帐由地、县政府督促粮食企业消化。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省级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省财政欠拨补贴挂帐,由省财政在3年内归还银行贷款;其余挂帐,由省级粮食企业在3年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地、市、县级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属于财政欠拨补贴挂帐,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消化期内消化;其余挂帐,由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粮食企业在规定的消化期内消化。
(三)由于各地、市粮食产销数量、财力状况和实际挂帐数额不同,消化时间不搞“一刀切”,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清理情况和中央确定我省的消化年限,确定各地、市的消化时间,具体消化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办法
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发〔1998〕15号文件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粮油收购贷款,由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粮油收购贷款,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由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八、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步骤
(一)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必须在1998年8月15日之前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结果和消化计划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逐地区、市下达具体消化方案。
(二)各级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相应增加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纳入各级消化计划。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三)经清理、核实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四)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省政府批复的消化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将应归还的新增财务挂帐及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九、消化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后的利润。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不得进行“逆向操作”,要用粮食顺价销售后所实现的利润来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二)粮食企业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所节约的开支。
(三)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门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欠拨粮食企业的补贴挂帐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四)其他资金。

十、对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继续抓紧完成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任务的同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工作,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