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
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淄政发〔199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制止“三乱”的各项规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收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突破收费期限;凡是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不得变相保留或者继续收取。
(二)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制定罚款标准;不准擅自提高罚款数额和扩大罚款没收财物的范围;不准超越权行使处罚权力;不准乱检查乱罚款。
(三)严格禁止乱摊派行为。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不得强制企业订购各种报刊、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不得强制企业出资编写各种书籍资料和出资举办各种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各种保险;不得长期无偿调用企业人员和无偿借用企业资产;不得要求企业承担各种公务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有偿培训、有偿咨询或者有偿服务。
(四)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准擅自设立集资项目向企业集资,不得违反规定以加强管理为名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
(五)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对企业进行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并收取费用。
(六)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超额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随意增加检测、检验、检疫频次,同级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市与区县之间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对象进行重复检测、检验、检疫。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对现行收费、基金、罚款项目进行清理。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牵头,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涉及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基金、罚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废止,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重复、多头收取的项目要合并精简。清理情况于10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二)全面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市物价局、监察局统一印制发放,企业要如实登记各项交费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同级物价、监察部门汇总上报。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对企业登记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监督、检举,自觉抵制“三乱”行为。
(三)凡因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或事权不清造成的交叉检查、检测、检疫,由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同一部门市与区县之间职权不清造成的交叉检查、检测、检疫,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界定。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对因交叉检查、检测、检疫造成的重复收费、罚款问题,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后实施。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和附加,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分别实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规定,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截留坐支现象。各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和克服乱收乱支现象。
(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组织的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准将正常的管理职能转移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不准利用管理权力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并收费。对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各单位应当予以认可,禁止重复评估收费。
(六)对收费、基金项目实行公告制度。经核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范围和征收方式,由执收单位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告,并在其收费场所以公告牌或者明码标价牌的形式向交费人公示。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复杂难以用标价牌的形式公示的,也要在收费场所配置收费簿或者查询台,以备交费人查询。未经核准、公告的收费、基金项目,任何单位不准收取。

三、严明纪律,加大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问题,规范各部门的管理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对于各种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属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规定的行为,由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查处,能退还企业的,退还企业,不能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企业违反规定不如实填写和按时上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