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吸引、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为科技团队)在亳州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亳州创业的人才团队。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分市级科技团队和省级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科技团队成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在亳州工作3个月以上。

第三条  市政府与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成立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投委会),投资基金由建安集团委托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以下简称为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扶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为各县区)对应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各县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团队招引需求,市科技局汇总后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材料填报。有意申报在亳州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在市政府网站或市科技局网站上下载《亳州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洽谈对接。各县区与科技团队对接,对申报团队进行考察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科技团队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合作协议》,科技团队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各县区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四)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查实查新。

(五)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从商业计划书、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载体支持措施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六)投资洽谈。县区基金管理公司按程序对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市基金管理公司全程参与。就知识产权估价、股权或债权激励和退出等内容开展商务谈判,拟定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和扶持等级。

(七)审定确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县区与团队洽谈情况,市科技局会同市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优先扶持团队名单和等级建议,经市投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县区政府委托市、县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扶持的对赌条款。县区基金管理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负责将县区扶持资金先行到位,市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条 科技团队在亳州创办企业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团队或省级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支持,其中债权投入期限为5年。

(一)扶持市级科技团队,各县区按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对每个科技团队给予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支持,市按1:1予以配套。

(二)扶持省级科技团队,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给予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对应省级科技团队ABC三类)支持,市、县区各分担50%,分别不低于150万元。

(三)科技团队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市级和省级科技团队,对上一年度的市级科技团队申报当年度省级科技团队的,市级科技团队应达到省级科技团队申报条件,市、县区扶持资金对企业予以增资。

第六条 对市政府审定的市级科技团队和省级科技团队,进行以下扶持:

(一)上市扶持。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选择股权投资的,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选择债权投入的,债权投入在退出时,市、县区把债权投入及产生的利息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5年内未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债权投入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债权退出或债权转为股权,申请债权退出的,市、县区给予企业债权投入产生的利息30%的减免;申请债权转为股权的,市、县区按5年投资期限给予免息,转为股权后,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股权或债权)出资部分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二)业绩扶持。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到位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选择股权投资的,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选择债权投入的,5年期以内,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债权投入及产生的利息之和的,企业可随时申请债权投入退出,市、县区把债权投入及产生利息之和的50%奖励给企业。

(三)股权回购和债权退出扶持。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选择股权投资的,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选择债权投入的,5年期内,企业申请退出债权投入,市、县区给予企业债权投入产生利息50%的减免。5年期限到期后,按协议退出债权投入,市、县区给予企业债权投入产生利息30%的减免。

(四)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等设施租赁扶持。

对租用县区和市内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等设施的企业,市、县区根据租赁协议给予租赁费补贴等支持。

1.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租赁县区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且选择上市扶持,5年内未另行选址的,按5年给予租赁费减免,5年后,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另行选址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租赁费减免。5年以后继续租赁的,自5年后第1个月算起,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

2.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租赁县区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且选择业绩扶持的,5年内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达到100%股权奖励,未另行选址的,按100%股权获得之前给予租赁费减免,100%股权获得之后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另行选址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租赁费减免。5年以后继续租赁的,自5年后第1个月算起,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5年内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债权投入及产生的利息之和,未另行选址的,按债权退出之前给予租赁费减免,债权退出之后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另行选址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租赁费减免。5年以后继续租赁的,自5年后第1个月算起,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

3.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租赁县区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且选择股权回购,5年内未另行选址的,按股权回购之前给予租赁费减免,股权回购之后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另行选址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租赁费减免。5年以后继续租赁的,自5年后第1个月算起,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选择债权投入,5年内未另行选址的,按债权退出之前给予租赁费减免,债权退出之后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另行选址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租赁费减免。5年以后继续租赁的,自5年后第1个月算起,按市场价缴纳租赁费。

4.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租赁各县区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的,享受的租赁费减免由各县区承担。

5.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租赁市内企业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的,5年以内,市、县区给予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支付租赁费50%的补助,市、县区各承担50%,租赁费低于当年度市场价的,据实结算,高于当年度市场价的,按市场价结算。

(五)对上述上市扶持、业绩扶持、股权回购和债权退出扶持,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扶持方式。选择上市扶持、业绩扶持、股权回购和债权退出扶持中一种扶持方式的,可对应享受标准化厂房、仪器设备等设施租赁扶持中的条款。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六)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对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及以上的省级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科技团队及创办的企业可继续申请市、县区扶持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对亳州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支持额度可突破1000万、不高于2000万(含2000万)。政府性扶持资金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奖励额度另行约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八)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和债权激励。

第七条 市基金管理公司全程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和评审评价,并对县区基金管理公司和科技团队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县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调配工作。

第八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建安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