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化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计生委
省广电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监局
二00一年十月)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广泛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提出了全球在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我国政府作了郑重承诺。十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全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2000年6月,由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评估组对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评估结果表明,我省已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为巩固防治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运行机制;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确保在5年内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其中晋江、石狮、华安三县(市)要在2002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福清、永春、平和、湄州四个县(市、区)要在2003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平潭、涵江、云霄、诏安、漳浦、东山、泉港等七个县(区、市)要在2004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05年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碘缺乏病的消除和防治不能搞“无米之炊”,各级政府要根据确定的目标,明确本地区的任务,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监测以及必要的药品、试剂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卫生、盐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形成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拟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工业用盐盐场的管理,避免工业用盐冲击食用盐市场;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铁路运输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性食用盐市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结合中、小学生卫生知识讲座,每学年对各年级学生开展一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从小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保健的意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及时播报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的新闻和科普知识的信息,各有关报刊在每年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期间应刊登一定篇幅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科普文章。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和优生优育宣传活动。

三、加大执法力度,调整盐业产业结构,规范碘盐产销秩序
食用碘盐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保障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的落实。
当前,我省消除碘缺乏病的重点工作是调整盐业产业结构,规范碘盐生产销售的市场秩序,各有关县市区对未经国家审批的中、小盐场,要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盐业结构调整实行食盐生产总量控制的通知》的要求,加快盐业结构调整,对小盐场进行清理、整顿,引导部分盐场转产,确保我省食盐的年生产能力从现有的55万吨压缩到40万吨,从源头上遏制私盐和非碘盐对碘盐市场的冲销。同时要积极整顿碘盐生产、销售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点,尤其是抓好与邻省交界地区和沿海盐场周边地区农村的碘盐供应网点的建设,转变经营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合格碘盐供应的覆盖率。到2004年,全省所有乡、镇及行政村均要有碘盐供应点。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自觉食用碘盐,抵制非碘盐。宣传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并且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卫生部门要会同教育、宣传、妇联、残疾等各有关部门,制订指导当地消除碘缺乏病宣传工作的策略性计划,通过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等重点人群了解碘缺乏的危害,自觉接受碘盐、食用碘盐,进一步争取社会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2005年实现全省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加强监测评估,实行科学防治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有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省、市、县三级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方案,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系统性,促使监测工作为我省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到2002年9个设区市的疾病防治控制机构有独立的碘盐及尿碘监测实验室和B超等必要的监测设备;2003年各县(市、区)疾病防治控制机构有独立的碘盐监测实验室;2004年省和市、县(区)的疾病防治控制机构建立碘盐监测信息网络。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为科学、经济和有效地进行消除碘缺乏病的管理、防治、宣传和监测工作,要结合我省省情,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的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方法,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省级防治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做到科研与防治相结合,科研为防治服务,实行科学防治。
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下一步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的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