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体改办、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 省教育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市场
(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教材价格的核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负责规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和选用工作秩序,取缔和查处所属单位在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各种违规活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规范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和发行等环节的秩序,制止和查处所属单位在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支付违规费用行为;省物价局负责清理不应计入教材编写、印制成本的违规收费。
(二)省教育、出版、物价等部门要对乱编写、乱征订、乱发行中小学教材(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以及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整顿。整顿重点是:未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核准立项,擅自组织编写国家课程教材或地方课程教材,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在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工作中,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图书和其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出版中小学教材并向学校征订发行。对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教育、出版及物价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退回违规收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等处理。
(三)由省政府体改办、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清理整顿小组,于2001年底前对我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等各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我省自2001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13个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是否按照新制度收取书本费进行专项检查。凡违反规定超过最高限额(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书本费不超过7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书本费不超过150元)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省物价、教育、出版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统一制定我省中小学教材的零售价格。省物价、教育、出版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加快推广经济适用型教材的步伐
(一)从2002年秋季开始,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黑白版)教材(美术、地理教材除外)。其他地区的中小学生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的,出版部门应保证供应。上述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选订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黑白版教材,新闻出版和教材发行部门要保证这些地区中小学黑白版教材的供应,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5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并借鉴其他省的做法,从2002年起,在我省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省财政2002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免费提供教科书,各市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具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教材出版单位和印制单位认真落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和〈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两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联〔2001〕12号),确保中小学教材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版式标准和用纸、印制标准出版发行。
(四)承担中小学教材印制的单位,应是取得书刊印制许可证并具备教材质量检验能力的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中小学教材列入省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不定期对教材印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教材的质量。
三、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监督
(一)坚决纠正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做好对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辅用书使用工作的检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凡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2001〕8号)下发前,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或预订的编入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辅用书目录》的教辅材料,2001―2002学年第一学期仍可继续使用;对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辅用书目录》和《河北省2002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学校不得再集体订购。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对以举办竞赛、评优等为名目,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向中小学校和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和图书的,学校和学生有权抵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校和学生权益,并责令停止推销活动。
(三)教育和出版部门可根据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需要和学生使用教辅材料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和推荐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查许可、适合我省教学需要的少量优秀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到新华书店自愿选购。
(四)由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于2001年底前对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和使用等环节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各市、县教育和出版部门要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2月上旬报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各市自查情况,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组成联合组对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等环节进行清理整顿。
(五)教育、出版、物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盗版盗印的违法经营活动,坚决制止和取缔一些单位和个人滥编、滥印、自编自印教学用书的违规行为。切实有效地整顿好中小学教学用书出版、发行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秩序。
(六)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社会监督工作。要建立群众投诉制度,中小学教学用书所涉及部门要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均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发布。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教育厅要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规定,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一)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负责规划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工作,受理核准我省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和审定地方课程教材。
(二)编写教材须事先按照《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的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凡未经教育部核准立项的,由我省行政辖区内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的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正在编的须尽快向教育部申请立项,其他未编的必须先经教育部立项核准后再进行编写。
(三)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编写中小学教材,已经参与教材编写的行政处室、行政人员要全部退出。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四)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学用书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由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参加,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动我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制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教材价格,提高教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