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3〕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解决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兵役法》、《安徽省城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和退出现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各接收单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确定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落实,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所承担的安置义务。
(二)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应在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的20日内,向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在3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金账户。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缴纳。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置工作而本人自愿放弃政府安置,要求自谋职业的。
(二)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当年分配工作前向县、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市“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肥市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分配工作。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服役期为2年的,发放数额为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放数额为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补助金。
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保健金。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合肥市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退役士兵所在的区财政各负担50%(转业士官随爱人异地安置在我市的,由其爱人户口所在的区财政承担)。每年自谋职业人员确定后,市财政应将承担的50%资金,划拨到区财政,由各区民政局统一发放。3县退役士兵安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按照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安字〔2002〕92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企事业单位再就业,或本人经营活动终止的,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终止。
(五)下列人员不予办理自谋职业:
1、安置部门按规定已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退役士兵转到异地安置的;
3、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
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
(一)安置保障金的来源:财政专项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
1、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经费、劳务介绍和宣传等费用开支;
4、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三)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信息服务
(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退役士兵原则上只承担必须的教材费。
(二)经培训后的退役士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能鉴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可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专场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对退役士兵选择岗位给予优惠。
(四)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健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掌握各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五)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三年七月八日